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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06-29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的若干意见
 
                                                                     常政办发[200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意见。
二、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园林、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三、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搭乱建、“破墙开店”;
(二)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三)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式样、色彩;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作卫生间、厨房间;未经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兴办使用高污染燃料或产生油烟、恶臭、异味、噪声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九)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改变车库用途;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新建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使用人设置房屋外立面设施的,须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导下进行。房屋外立面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兼顾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的协调,所有连接线须隐蔽设置。同一屋面上安装2只以上的应作有序排列,色彩一致。
(二)空调外机应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规划设计未指定安装位置的,应按有序排列、室内外机连接线隐蔽设置的原则进行安装。
(三)防盗栅不得挑出墙面和阳台口,造型应简洁,色彩要与房屋协调。
(四)遮阳棚不得随意设置。确需设置的,须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导下进行,做到整齐划一,材料、色彩一致,并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五)统一建成的开敞式阳台、露台(晒台)不得擅自封闭。确需封闭的,应统一设计,设计方案要在小区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统一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持房屋装饰装修书面合同、装修方案等材料至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物业管理企业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业主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交装修保证金;
(四)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小区管理单位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违章装修行为时,应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由市规划局依法进行查处;擅自侵占绿地、毁坏绿化的,由市园林旅游局会同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规范设置防盗栅、遮阳棚等房屋外立面设施的,由市房管局会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局会同房管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擅自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市建设局会同房管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擅自将住宅、车库等改为生产、经营用房或“破墙开店”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住宅小区内及附近经营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查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本意见进行管理的,由市房管局负责查处、整顿。
八、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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