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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房屋征收补偿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25     来源:扬子晚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了擅自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做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将无法获得停业损失的补偿。

《规定》中解释称,能够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且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额度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平均效益应当以纳税情况为依据。

记者了解到,为了增加收入,将自己的房子“破墙开店”的城区居民不在少数,那么他们在房屋征收时能获得停业补偿吗?《规定》对这一情况也首次予以了明确,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过,如果在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营业超过1年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规定》还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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